国海智峰【案例分析】| 从专利侵权案例看全面覆盖原则

2023-03-28 1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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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曾军(原告)认为台州市芊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宽大工贸有限公司(被告)生产、销售的“芊云幼儿园婴儿童防撞条防撞角加厚宝宝棱角防护条角玻璃防碰保护”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201220160675.9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涉案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体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


一种专用于桌椅边角防撞角的双面胶条,包括双面胶条本体(2),所述双面胶条本体(2)包括黏结部(21)及黏结部(21)两侧的保护纸(22),其特征在于双面胶条本体(2)为长条形,在其上下对侧分别设有直角形切口,所述上侧直角形切口的两直角边处分别设有折叠轧线(3),将所述该两直角边的双面胶条本体(2)向内折叠与下部的双面胶条本体(2)形成L型。


被告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包括防撞角以及胶体,胶体一侧直接黏结在防撞角内,另一侧设置有保护纸,将保护纸撕开可将防撞角固定于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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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专利侵权认定的基本原则为全面覆盖原则。


经比对,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双面胶条本体(2)包括黏结部(21)及黏结部(21)两侧的保护纸(22)”这一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与曾军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相比,缺少“黏结部两侧的保护纸”相关的技术特征,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实现了涉案专利想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故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判决驳回曾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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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军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认为:

(1)一审判决将被诉侵权产品的一侧保护纸在使用消耗后认定缺少黏结部两侧的保护纸,认定事实错误;

(2)在侵权判断比对时,应当遵循全面覆盖原则,比对对象应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正常且完整的状态,一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产品使用过程中对其组成部分拆解后的不完整状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并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缺少相应技术特征,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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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保护纸的这一侧已黏贴在防撞角上,但是根据双面胶条的物理特性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缺少保护纸的这一侧在黏贴在防撞角之前,通常应当有保护纸防止其黏贴他物,曾军关于缺少保护纸的这一侧在黏贴在防撞角之前应当具有保护纸的主张,具有合理性,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因此,判决(1)撤销原一审判决;(2)台州市芊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宽大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曾军经济损失9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0元;(3) 台州市芊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宽大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

国海智峰TIP-01

案例启示

(1)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为全面覆盖原则,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应当包括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的双面胶条黏结部两侧均设置有保护纸,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胶体部分一侧直接与防撞角黏合,另一侧设置保护纸,从形式上看,被诉侵权产品确实不包括“黏结部两侧的保护纸”这一技术特征,容易被认为非全面覆盖,从而认定为不侵权(即一审判决理由)。但是从本案来看,在进行技术特征比对时,还需要考虑侵权对象的状态,即比对对象应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正常且完整的状态,本案二审结合双面胶条的物理特性及日常生活经验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胶体在与防撞角黏贴前应当为常规的具有双面保护纸的状态,即包含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


(2)专利侵权比对对象应当包括所主张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应当包括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以及特征部分的所有内容。本案一审、二审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技术特征“黏结部两侧的保护纸”即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因此在专利申请阶段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应当加以关注,以便在专利维权时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国海智峰TIP-02

延伸思考

(1)本案中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双面胶条,专利权人在进行侵权产品/方案筛查时并不局限于产品本身,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其下游产品即双面胶条相关应用产品——防撞角,最终发现侵权行为并成功维权。因此,专利权人可以学习经验,除同类产品外还可进一步扩展上下游产品领域,提高侵权行为筛查概率,更大范围保护自身权益。


(2)从被告角度进行侵权抗辩的一些思考:本案已经明确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技术特征为“黏结部两侧的保护纸”,即涉案专利的双面胶条与防撞角海绵应当为相互独立的两个产品,因此或许可以尝试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其原始状态即为单侧保护纸,例如防撞角海绵加工工艺直接在海绵上涂覆胶液固化,然后覆盖保护纸,此时无法分离出具有两侧保护纸的双面胶条,即全面覆盖原则不成立,从而无法判定侵权。当然这仅仅是笔者的一些思考,在实际实践中可能存在困难,大家辩证看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