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及员工24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例教你看清职务发明判定原则

2023-06-02 11:53:42

次阅读

来源:


那么什么是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案例分析


1、结合法条来看——


春风动力诉赛格威及员工的24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24起涉诉案件中涉诉专利的发明人系春风动力前员工,且涉诉专利申请时间为该发明人自春风动力离职一年内,即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这一条件,那么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还需要确认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这一条件。


2、从企业经营范围看——


春风动力是一家专业从事水冷发动机及摩托车、全地形车(ATV)、轻型多功能车(UTV)等产品研发、制造和销售一体的企业。赛格威经营范围涉及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配件、全地形车及配件、汽车配件、电动车及配件等。两家企业属于竞争企业,赛格威从春风动力大量“挖人”,挖来的人所做的发明创造肯定与其在原单位(春风动力)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关,这是大家一贯的理解。


我们进一步整理了赛格威申请而当前专利权人为春风动力的专利,如下表所示,赛格威7件专利均转移至春风动力,进一步说明相关专利属于春风动力前员工的职务发明。

那么,跳槽到竞争公司,

一年内一定不能申请专利吗?




进一步分析春风动力和赛格威这一系列诉讼案件,其中(2022)最高法知民终1229号判决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春风动力公司关于诉争专利(201920902999.7)系其职务发明创造、诉争专利应归属其所有的诉请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诉争专利的发明人陈忠良、隆永波为春风动力前员工,且诉争专利的申请日(2019.06.14)在陈忠良、隆永波自春风动力离职一年内(陈忠良2018.09.08离职,隆永波2018.07.15离职);但是诉争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空气滤清器,陈忠良在春风动力职务为品技部品质技术主管,隆永波为整车研究所研发工程师,结合其具体工作内容,二人任职春风动力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被分配的工作任务不涉及空气滤清器的研发改进,因此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关,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上述判决进一步指出——


在认定汽车中某一特定零配件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被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应适度把握“相关性”的认定尺度:除非有证据表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被分配的任务具体指向该零配件,或有证据表明诉争专利发明创造与原单位的相关技术方案存在明显的承继关系,且相关技术资料存在被离职员工接触的可能性,否则不能仅以离职员工曾经在原单位参与和汽车项目研发有关的工作,就当然地认为新单位以离职员工作为发明人就某一汽车零配件提出的专利申请及由此获得授权的专利权属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


综上所述——

专利申请时间和专利技术与发明人在工作内容的相关性是判断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两个关键因素。


大家应当注意专利申请时间,尽可能在离职1年后进行申请;倘若必须在1年内申请,可以尝试通过不公开发明人的方式,避免竞争公司通过发明人跟踪筛查出相关专利进行诉讼;当然,倘若所申请的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工作内容不相关或者属于原公司及相关公司不涉及的业务范围,那么就不用考虑申请时间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