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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
今日头条为什么会输?
今日头条:你关心的,才是头条。
今日油条:关心你的,才是好油条。
众所周知,一家名为「今日油条」的早餐店因其招牌、广告语与「今日头条」高度相似,2020年时被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今日头条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给告了。
这起商标纠纷,如果用普通民众朴素的价值观念来判断,是妥妥的抄袭蹭热度,今日油条必输无疑。
但是,2022年12月27日,广州知产法院一审判决今日油条公司等不构成商标侵权。2023年5月22日,今日头条撤回上诉; 6月8日,广东高院下达二审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今日头条已经输了这场官司,此事再无回旋余地了。
那么,相似度如此之高的案例,为什么会被判定为不构成侵权呢?
首先,要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说起。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以此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认定商标侵权的规则是建立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的。即“是否造成公众实际混淆”,是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二者分属不同商品类型,产业链上也相去甚远,看似是毫无疑义的抄袭模仿,由于餐饮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目的、内容、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属于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因此难以认定二者存在高度关联。
其次,在“今日头条”出现以前,“今日”、“头条”就已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由来已久、广泛使用的常用词汇了,“今日头条”更是新闻行业中十分常见的用语。因此,当 “今日头条”作为商标应用于新闻资讯领域时,其作为商标本应具有的显著性就弱化了。
此外,尽管我国商标法还规定,若商标被核定为驰名商标,则还可依照 “跨类保护”制度,给予“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的排他的权利保护,但是驰名商标是特殊商标并不意味着是“特权商标”,也不意味着其享受的“跨类保护”是“全类保护”,最终还是要植根于 “混淆理论”,从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角度出发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事实。
因此,法院认可今日油条公司所使用的标识确实存在对今日头条的模仿,但适度的模仿是创新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对于公众而言,二者并不容易导致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最终判决驳回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启示企业
若想要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维护企业的利益,首先在进行商标设计之时就应该尽量避免注册公有领域的常用词汇、短语为自己的商标,以免行使商标禁止权时受到限制;同时可以效仿老干妈公司、海底捞公司,针对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先行注册,布局立体的商标防护体系,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