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傻傻分不清楚?

2023-09-26 15:00:50

次阅读

来源:



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

有什么区别?


经常有人会问,关于专利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不是一样的问题,又有什么异同,我们今天就这两个概念,和大家进行简单的分享。


首先,就定义而言,两者就有明显的差别。


01

专利检索报告


其仅针对于实用新型,是根据修改前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对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检索报告。


02

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因为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时候会进行检索,所以发明不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简单来说——

专利检索报告


是对目标项目进行专利检索,而后写成的报告,也可以是对目标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的检索,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检索,从而形成相应的报告。用于记载检索的结果,特别是记载构成相关现有技术的文件。


检索报告采用专利局规定的表格。审查员应当在检索报告中清楚地记载检索的领域、数据库以及所用的基本检索要素及其表达形式(如关键词等)、由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并且应当按照检索报告表格的要求完整地填写其他各项。


专利权评价报告


针对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03

两者出具单位不同


专利检索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中心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04

两者的请求人不同


专利检索报告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请求。

专利权评价报告则只能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Q
A
&

那两者有没有相同的地方?


两者的申请办理都需要向专利局缴纳2400元/件的官方请求费,并需要提交相关请求材料。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选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