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细则》和《指南》实施,非正常审查升级,您准备好了吗?

2024-01-05 15: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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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将非正常问题提升到空前高度,以往可能还只是停留行政事务阶段,给予机会让申请人自行撤回。那在新《细则》和《指南》实施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就可以直接用非正常作为审查标准,对审查结果进行判定。



在中国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两种声音,对于专利申请,到底是要“强保护”,还是要“弱保护”,始终没有定论。


一方面,国家自上而下宣传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在执行过程中,又时刻按照历史思维在提防专利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危害。


新《细则》和《指南》的颁布实施,不仅意味着2021年通过实施的《专利法》终于有了操作层面的执行依据,更意味着国家对于继续推进“非正常”专利的排查工作,降低专利数量的盲目增长的决心。


这一点,非常重要。


此次非正常审查,不仅是在审查阶段进行,将会涉及到专利申请的多个阶段,可见对于非正常问题的重视。


尤其是在细则中的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两个“应当”如同当头棒喝,振聋发聩!



在有法可依后,《专利审查指南2023》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的详细规范。所以,此次政策力度可谓是空前的,会涉及到专利申请及维持的各个阶段,惩罚措施中包括警告、罚款。

在初审阶段,专利类型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在十一条中,都有相关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在初审阶段,就可以依据法条判定专利申请不通过。


到驳回阶段,第十一条同样可以成为驳回的理由,如果说在实施前,还给申请人主动撤回的机会,实施后直接审查,然后下发驳回通知。即使在专利授权之后,还可能面临他人通过第十一条的无效宣告请求,被无效掉的可能。


同时如果违反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专利权人也不仅仅是专利不授权损失申请费用那么简单,还将面临着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的警告,甚至是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新《细则》和《指南》的实施,意味着非正常审查的升级,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推进“非正常”专利的排查工作,降低专利数量的盲目增长,合理配置专利审查资源,都将带来非常重要影响。为广大创新者和代理从业者提供清晰、边界明确的指导规范,也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您是否已做好迎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