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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功能性限定
在专利中的使用
在专利申请和保护过程中,功能性限定是一种特殊的限定方式,这种限定方法不是直接通过描述产品或方法的结构、形状、组合等具体属性来定义其技术特征,而是通过描述产品或方法的功能、效果或作用来定义其技术特征。
在专利撰写中,功能性限定的合理运用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保护方案,防止他人绕过专利权进行侵权活动。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的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Ⅱ.Ⅱ—3.2.1
中的规定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充分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另外,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由以上所述,《专利审查指南》中并不提倡使用功能性限定,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为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符合“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时,专利代理师才会在权利要求书中引进功能性限定。
功能性限定在
权利要求书中的应用
目前,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应用的范围较为广泛,尤其是在计算机和通信控制类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也日渐增多,单纯的计算机软件程序一般只能通过著作权获取保护,但是,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大量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而在这些专利申请中,当前计算机领域技术的撰写多采用模块化处理,对于模块结构较为准确的描述是该模块实现的功能,因此,对模块的功能性限定在这一类专利权利要求撰写中经常出现。
实际操作中,功能性限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技术特征的准确限定问题,但是也存在极大的局限性,例如: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难以界定的问题、权利要求的重复限定问题、功能性限定可能引入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等等,其中,保护范围难以界定问题常常出现在专利实务中。
对于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问题,《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明确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则规定,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也就是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上述规定,在包含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专利权侵权判断中,人民法院需要结合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重新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非根据“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即《专利审查指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采取截然不同的规则。因此,为使权利要求获取更直观、准确的保护范围,代理人撰写中对是否引入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需仔细斟酌。
由此看来,是否需引入功能性限定,主要需判断在结合专利名称和该特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对该特征的结构、连接关系、作用等得到清楚明确的保护范围限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不需要再对该特征进行功能性限定。反之,则需增加功能性限定。
在专利撰写中
如何运用功能性限定
在专利的权利要求撰写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会使用功能性限定,一种是当结构描述无法很好的描述出技术方案的本质时,使用功能性限定能够更有利于技术方案的准确表述;另一种是申请人为了扩大保护范围,涵盖多个实现同一功能的多个技术方案,会使用功能性的限定进行概括性的描述。运用功能性限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性
功能性限定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明确的功能性限定可以帮助审查员理解发明的实质,也可以避免将来的争议。
2、支持性
功能性限定必须有足够的实施方式支持,这意味着发明说明书必须提供能实现所述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
3、合理性
功能性限定的运用必须是合理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功能性限定应作为补充其他技术特征的方式使用,而不能替代所有的技术特征。
总的来说,功能性限定在专利撰写中的运用是一门学问。专利代理人需要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深入的沟通,在明确性、支持性和合理性之间找到平衡,确保功能性限定的正确运用,以达到最好的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