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需要做些什么?

2024-04-24 11:23:19

次阅读

来源:

申请人收到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可能会产生疑惑——


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什么?我需要做哪些工作?我的专利是否已经被驳回?

首先,申请人并不需要因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下发而承担额外的负担,专利代理人会负责审查意见答复的全部工作,并且在答复完成后将答复建议(答复稿)给申请人进行确认。申请人收到答复稿件后,只需要对代理人在答复文稿中技术内容的阐述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能够接受代理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确认即可。若确认答复文稿无问题,代理人负责将答复文稿提交至国知局,申请人可静候佳音,等待审查员的下一步审查决定。


但是,

为什么有些专利的申请人

会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呢?

我们将专利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后,审查员会针对专利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检索,如果认为我们的专利文本因暂时存在缺陷而无法被授予专利权,就会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将专利文本中存在的问题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并不意味着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而是审查员给了我们修改专利文本和/或陈述意见的机会,以根据我们后续上交的答复文稿继续对专利进行审查,判断是否为该专利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虽不需要承担审查意见的答复工作,但是也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初步分析审查员目前是否有倾向授予专利权,从而对本专利目前的审查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授权前景

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01

授权前景良好的情况


在这一类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申请专利中只有部分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另外几条权利要求则默认为具备创造性。并且在提出结论性意见时,指出“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陈述书中论述其专利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理由,并对通知书正文部分中指出的不符合规定之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

如上图所示,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5和8-10没有创造性,那么也就是默认了权利要求6和7是具备创造性的,此时,只要将审查员认为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就会有很大概率争取到该专利的授权。当然,我们也可以针对审查员认为没有创造性的权利要求项进行争辩,争取让审查员改变没有创造性的评判,不仅对追求专利权的授予,同时也不能放弃专利的保护范围。



02

授权前景一般的情况


还有一类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员认为全部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在结论性意见中也会指出,“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内容,如果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其申请将被驳回”。这种情况是目前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比较常见的,申请人收到这一类型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也无需担忧,我们仍然有机会通过陈述意见和修改专利申请文本令审查员收回没有创造性的结论。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结论性意见,只是审查员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检索对比文件,并依照自己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分析得出的初步结论。我们作为专利申请人一方对技术方案自然会有着更为深入的了解,也更容易判别出审查员对于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对比文件的分析对比是否出现偏差。若审查员的意见与我们所掌握的实际技术方案不同,那么我们完全可以不认同审查员下发的结论,通过争辩的方式向审查员阐述我们的观点,同时也可以对申请文件做出一定的修改,使审查员改变全部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结论,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03

基于其他因素

决定放弃答复审查意见的情况


如果申请人一方结合审查意见分析后,发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确实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前景,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的考虑决定放弃申请本专利的专利权。

例如:

在申请专利到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段时间内,申请人已经进行了技术革新,争取并维护该专利的权利已经不具备太大意义。此时,考虑到节约成本的需求,申请人可以在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的期限内,主动撤回申请,并请求退回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用。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大部分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都是与创造性相关的,因此,本文中也只根据创造性对专利是否具备授权前景进行了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分类讲解。实际情况中,还可能需要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其他类型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这种情况,同样可以根据审查员的结论大致分析授权前景,并依照通知出正文内容做出意见陈述和/或专利文本修改,力求获取该专利的专利权。


无论是需要上述哪种类型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都不需要过分忧虑,我们代理人一定会尽全力分析审查意见,撰写答复文稿,力争授予专利权和最大的保护范围,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