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是什么?

2024-08-01 14:03:40

次阅读

来源:

日常在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申请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在外观申请判断是否属于新设计时,总提到「既不是现有技术,也不是抵触申请」。现有技术比较好理解,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那么,抵触申请到底是什么呢?


No.1

抵触申请的定义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No.2

抵触申请日期的界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

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申请。


No.3

什么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No.4

什么是同样的外观设计


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

外观设计相同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


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例如,毛巾和地毯的外观设计。


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和小摆设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01

区别在于

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02

区别在于

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03

区别在于

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01

区别在于

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02

区别在于

互为镜像对称。


No.5

需要注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只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只能是外观设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会构成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外观设计也不会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