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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 769 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关于优先权有以下新变化:
• 旧规定
在修改前,申请人超出优先权规定期限提交在后专利申请的,不能再享有优先权,没有恢复的可能性。
• 新变化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若超出了优先权规定期限,有正当理由的,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 2 个月内,可以通过请求恢复优先权的方式要求优先权,即通过提交请求书并缴纳费用恢复优先权要求。其中的“正当理由”适用的是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实践中把握相对比较宽松。
• 旧规定
申请人需要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声明所要求的所有优先权,专利申请提交后不得再增加优先权要求。
• 新变化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 16 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 4 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并且取消了之前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的限制。
• 旧规定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遗漏或者错误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部分内容,若要补充相关文件或内容,则以后提交完整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但可以要求在先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优先权。
• 新变化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 2 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申请日不会因为后补交文件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