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lemon诉国产品牌商标侵权被驳回:跨国品牌在华商标维权的“边界”在哪里?

2026-09-08 14: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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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元索赔,一审商标侵权主张未获支持。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运动服饰品牌lululemon起诉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lululemon全部商标侵权诉讼主张。



lululemon 门店


极由 门店


这一结果迅速引发市场关注。


原因并不难理解:一边是全球知名运动服饰品牌lululemon,另一边是成立时间并不长的国产运动服饰品牌JU ACTIVE(极由);前者主张后者在商品、吊牌、门店装修及宣传物料等场景使用的图形标识,与其两枚核心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并提出2000万元赔偿等诉求。


但法院最终给出的答案是:相似,并不当然意味着近似;注册商标之间存在视觉上的局部共同元素,也不当然意味着消费者会发生来源混淆。


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国际品牌败诉、国产品牌胜诉”的故事。


据公开报道,一审法院在商标侵权部分未支持lululemon的主张,但同时认定JU ACTIVE涉及的18个服饰款式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lululemon 260万元。


换言之:


同一场诉讼中,法院实际上划出了两条不同的线——商标保护的边界没有被突破,但市场竞争行为的边界却被突破了。


这或许才是本案真正值得企业关注的地方。


从“2000万元”到“一审驳回”


这场商标诉讼究竟争什么?


根据公开报道,lululemon此次诉讼涉及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JU ACTIVE方面共同运营相关运动服饰品牌,该品牌创立于2024年年底。


lululemon主张,被诉方在商品、吊牌、门店装潢以及宣传物料等多个场景使用的图形标识,与lululemon两枚核心注册商标视觉近似,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lululemon提出的赔偿请求最高达到2000万元。

对于一个成立时间并不长的国产运动品牌而言,这一金额显然具有极强的现实冲击力。


而JU ACTIVE的核心抗辩,则集中在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上:


这个图形到底是不是lululemon商标所能够垄断的“核心识别元素”?



JU ACTIVE方面称,其标识由字母“J”“U”演化而来,设计理念来自品牌标语“Just be U”,并非对lululemon标识的模仿。同时,相关图形已经申请注册并获得授权,属于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法院最终没有简单地从“两个图形看起来有点像”出发,而是回到了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逻辑。公开报道显示,法院在比对时重点考察了双方标识的形、音、义及整体视觉效果。


双方标识确实存在一个非常直观的共同点:

都有圆形外框。


但法院认为,真正承担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是标识中的核心识别部分,而非所有视觉元素简单叠加后的机械比较。


JU ACTIVE标识由“J”“U”演化而来,具有非对称、线条粗细较为均匀等特点;lululemon涉案标识则被认定源自希腊字母Ω的变形,具有对称性以及不同的线条粗细变化。


因此,虽然两者均包含圆形元素,但核心识别图形仍存在明显区别。


最终,法院认为,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二者区分,不会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这也是本案最值得专业人士关注的一点:


法院并没有否认lululemon商标的市场影响力,而是拒绝把“知名度”直接等同于“无限扩张的商标保护范围”。


为什么“看起来像”


仍然可能不侵权?

很多普通消费者看到两个图形标识时,第一反应可能是:


“两个都是圆形,中间又都是类似弧形图案,难道还不算像?”


但商标侵权判断,并不是设计师之间的“找不同”。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明确规定,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容易导致混淆。


这实际上构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链条:


商标是否近似 → 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 → 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而不是:


“两个Logo看起来有点像” → “侵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解读中也明确指出,商标侵权判断是以商标使用为前提,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为基础,并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混淆。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还需要综合考虑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注册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使用方式以及相关公众注意程度等因素。


因此,本案真正的问题并不是:


“JU ACTIVE的Logo有没有借鉴lululemon的视觉语言?”


而是:


“在法律意义上,JU ACTIVE使用的这个标识,是否已经达到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lululemon,或者与lululemon存在投资、许可、加盟、合作等特定联系的程度?”


这两个问题看起来相近,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


值得注意的“隐形主角”


圆形到底能不能被一个品牌“占住”?


本案最值得注意的“隐形主角”:


如果把本案拆开来看,双方真正产生视觉交集的,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非常普通的设计语言:


圆形。


这恰恰是一个非常值得企业思考的问题。



如果一个品牌长期使用某一种基础几何元素,并且因为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那么这种元素的保护边界究竟在哪里?


答案并不是“知名度越高,保护范围越无限”。


商标法保护的是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的商标,而不是允许企业将所有可能出现在商标中的基础设计元素都据为己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图形商标近似的判断,需要考察图形的构图、着色、外形等因素;对于组合商标,还需要考虑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


这意味着:


一个商标中的元素,并不是天然具有同等强度的排他性。


越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的核心部分,越可能成为权利保护的重点;

越属于行业惯常使用、缺乏显著性的元素,其单独被排他控制的空间则越有限。


本案中,法院将圆形背景视为行业通用设计元素,并进一步比较双方核心识别图形之间的差异。


这实际上给市场释放出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商标保护保护的是“识别来源的整体标志”,而不是对某一种基础视觉语言进行无限垄断。


这也是本案区别于简单“Logo撞车”事件的重要地方。


国际品牌的“知名度”


究竟能走多远?


lululemon显然不是一个普通品牌。


其长期在全球运动服饰市场经营,并于2013年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旗下图形商标也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一个商标已经非常知名,法院为什么仍然没有支持其商标侵权主张?


这实际上触及跨国品牌在华商标维权中的一个重要边界。


商标知名度当然重要,但知名度解决的是“保护强度”问题,而不是自动解决“标志是否近似”和“是否存在混淆”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相关解读明确指出,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时,需要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换句话说:


知名商标可以获得更强保护,但不是获得“无限保护”。


如果一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随着知名度不断外扩,最终覆盖大量公共视觉元素,那么商标法就可能从“保护商业标识”变成“允许市场主体垄断基础设计资源”。

这显然不是商标制度的本意。


202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转载《人民日报法治头条》相关报道,就“商标权的保护边界在哪里”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相关报道也指出,商标权的核心功能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保护边界需要与商标本身的识别功能相匹配。


从这一角度看,lululemon案的价值并不只是“一个国际品牌输了一个官司”。


它实际上再次说明:


在中国市场,品牌越知名,其商标保护越强;但这种保护仍然必须建立在商标法所要求的识别功能和混淆可能性之上。


国产品牌不要误读


注册了商标≠以后怎么用都安全


如果文章写到这里,容易产生另一个误解:


既然JU ACTIVE的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又因为两个图形存在差异而没有被认定商标侵权,是不是意味着国产品牌只要把Logo注册下来,就可以放心使用?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而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地方,恰恰就在这里。


商标侵权诉求被驳回,并不意味着JU ACTIVE在整场诉讼中“全面胜诉”。


根据目前公开报道,一审法院同时认定,JU ACTIVE涉及的18个服饰款式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赔偿lululemon 260万元。lululemon此前主张20个服饰款式相关权益。


这意味着一个非常值得企业管理者关注的事实:


商标注册解决的是“标识能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的问题;它并不能替企业自动解决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风险。


这是很多企业在品牌创立初期最容易忽视的问题。


一个Logo注册成功,不意味着:

  • 产品外观可以任意模仿;

  • 包装设计可以任意复制;

  • 门店视觉可以任意借鉴;

  • 商品款式可以任意跟随;

  • 宣传文案可以任意使用;

  • 整体商业装潢可以完全照搬。

因为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这也是本案真正具有“风险管理价值”的地方。


企业不能用一个权利去替代另一套权利体系。


品牌出海与本土化竞争


真正风险在哪里?


如果说商标侵权争议关注的是:

“你使用的标识,会不会让消费者把你和我混淆?”


那么不正当竞争关注的则是另一个问题:


“即使消费者知道你不是我,你的竞争行为是否仍然不当利用了我的商业成果或者市场竞争优势?”


这两个问题并不是同一个问题。


因此,本案出现“商标侵权不成立,但不正当竞争成立”的结果,并不矛盾,反而说明了现代品牌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呈现出“多层防线”的特点。


对于lululemon而言,如果只依赖Logo保护,其能够控制的范围显然有限,而对于JU ACTIVE而言,即使其Logo已经注册成功,也不能据此认为其他商业行为全部获得“安全通行证”。


这也是国产品牌真正应该从本案中吸取的经验:


品牌风险控制不能停留在“Logo注册了吗?”这一层。


真正成熟的品牌知识产权管理,应该至少建立四道防线:


第一道:品牌名称与Logo保护。

对企业名称、品牌名称、核心Logo、系列Logo进行商标布局,避免品牌形成后才发现核心标识已经存在权利障碍。


第二道:产品外观保护。

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服装结构、产品造型以及符合条件的外观设计,应当结合专利、著作权等制度进行保护。


第三道:商业装潢与视觉体系保护。

品牌门店、包装、产品陈列、宣传物料等形成稳定识别效果后,应当注意留存设计源文件、创作过程、首次公开时间以及实际使用证据。


第四道:上市前FTO式风险排查。

尤其是在服饰、美妆、家居、消费电子等高度同质化行业,不能只做商标近似查询,还应当对竞争品牌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商业装潢等进行综合排查。


这也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真正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地方:


不是等企业被起诉之后告诉它“能不能打赢”,而是在产品上市之前告诉企业“哪里不能踩”。


值得反思的问题


诉什么,比“能不能告”更重要


从权利人的角度看,本案也具有非常明显的策略启示。


一个国际品牌发现市场上出现视觉上存在一定相似性的国产品牌时,当然可以依法维权。


但在真正启动诉讼之前,更重要的问题其实是:


应该用什么权利、针对什么行为、以什么证据体系去维权?


如果争议核心是Logo,那么重点就是:


商标显著性+标志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实际使用方式+混淆可能性。


如果争议核心是产品设计,那么就应该进一步考虑:


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


如果争议核心是品牌整体商业形象,则需要进一步证明:


商业装潢的形成过程+持续使用+市场知名度+他人行为造成的混淆或不当利用。


换句话说:


知识产权诉讼不是“权利越多越好”,而是需要让权利类型与被诉行为精准对应。


本案最终呈现出的“商标侵权不成立、不正当竞争部分成立”的结果,恰恰说明不同权利基础在同一商业纠纷中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裁判结果。


这对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资产的跨国品牌尤其重要。

品牌越成熟,越不能简单依赖“知名度”解决所有问题。


对于国产品牌而言


真正应该学的也不是“如何打赢国际品牌”


本案传播过程中,很容易被包装成:


“国产品牌硬刚国际巨头成功。”


但如果站在企业经营者和知识产权从业者的角度,这种解读其实过于简单。


JU ACTIVE本次商标侵权主张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当然说明其核心商标与lululemon涉案商标之间存在足够明确的区分。


但同时,部分服饰款式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也说明:


“商标没有侵权”与“品牌经营不存在知识产权风险”完全是两回事。


尤其对于快速成长的新消费品牌而言,品牌设计往往来自设计公司、外包团队、供应商以及内部员工的共同参与。


很多企业在创业初期只关注:

“Logo好不好看?”

“包装有没有高级感?”

“产品能不能快速上市?”


却忽略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


这个设计的来源是否清晰?


如果企业无法证明设计来自独立创作,无法保存设计草图、创作时间、沟通记录、源文件、委托合同、著作权归属协议等材料,那么一旦发生诉讼,企业很容易陷入“我不是抄的,但我证明不了”的被动局面。


因此,对于国产品牌来说,本案真正应该学习的不是:


“国际大牌也不是告了就赢。”


而是:


“品牌从第一天开始,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证据链。”


从Logo到产品


国产品牌应该建立一套“反向FTO”思维


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FTO通常更多用于专利领域,但从本案来看,品牌企业同样需要一种类似的“反向FTO”思维。


产品准备上市之前,不应该只问:


“我的商标能不能注册?”


而应该问:


“我的产品和品牌整体进入市场之后,会不会踩到别人已经形成的权利边界?”


可以进一步拆解为四个问题:

这套思维的核心,是把知识产权从“事后维权工具”变成“产品上市前的风险控制工具”。


这也是本案对于国产品牌最现实的启示。


这场官司


还没有真正结束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开信息显示,本案并不是最终结局。


9月4日,JU ACTIVE创始人黄皓锐向媒体表示,JU ACTIVE方面此前已经提起二审上诉;同日其获悉lululemon方面也已提起上诉。媒体向lululemon方面求证时,截至报道发布时尚未获得回应。


因此,截至目前,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


lululemon关于商标侵权的一审诉讼主张未获支持,而非“lululemon彻底败诉”。


这一区分对于知识产权新闻写作尤其重要。


因为一审判决并不是终局裁判,尤其是在双方均提起上诉的情况下,案件后续仍存在进一步审理的可能。


对于企业而言,也不能根据一个尚未生效的个案简单推导出“某种Logo以后都不会侵权”的结论。


司法裁判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判断路径。


真正的“边界”


从来不是国籍

而是权利边界


回到文章最开始的问题:


lululemon在中国的商标维权边界在哪里?


答案其实并不在“国际品牌”或者“国产品牌”这两个标签里。


法律不会因为一方来自海外,就当然给予更高保护;

也不会因为另一方是国产品牌,就降低判断标准。


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


权利是什么、保护范围有多大、被诉行为是什么、标识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以及消费者是否会产生来源混淆。


这也是商标制度最重要的平衡:


一方面,要保护品牌通过长期经营形成的商业信誉,防止他人搭便车;

另一方面,也必须防止商标权过度扩张,将公共领域中的普通设计元素变成某个品牌的“私人领地”。


从这个角度看,lululemon诉JU ACTIVE案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一个“2000万元索赔被驳回”的热搜标题。


而是法院通过一次具体的商标纠纷,再次提醒市场:


品牌知名度有边界,商标权有边界,竞争自由同样有边界。



对国际品牌而言,这意味着:


维权不能只看“像不像”,还要证明“为什么会混淆”。


对国产品牌而言,这意味着:


注册不能代替合规,Logo安全也不能代替产品安全。


对整个运动服饰行业而言,则意味着:


未来真正高水平的品牌竞争,不仅是产品和营销的竞争,也将越来越成为知识产权布局能力的竞争。


而对于企业来说,最好的知识产权策略,从来不是等到法院门口再寻找答案。


而是让每一个Logo、每一件产品、每一次宣传、每一家门店,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边界”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