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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指按照《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稿)》(冀科高〔2017〕12号)要求,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的企业。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要求,取得在有效期内登记编号的企业。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冀科企函〔2017〕23号修订)认定的企业。
项目红利 (一)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以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给予5万元奖励。 (三)审核合格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企业经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评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后,给予5万元奖励。 企业首次评审通过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后,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中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近5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取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后,对符合《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函〔2017〕23号修订)中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对首次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复审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近5年内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近5年内主导或参与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冀高认办〔2017〕7号)要求从省外引进我市后,给予50万元奖励。 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可获得的奖补资金按最高事项的奖补标准给与奖补。 政策文件 了解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