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指南

2021-06-03 16: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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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助力创新,智慧发展。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1

  受理时间
1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
受理时间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1日(截止至18:00)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2日(截止至18:00)

2

  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3

  审批条件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单位的基本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发证日期为2019年或2020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


发证日期为2018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再申请认定

2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还需满足的条件

1.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
其他条件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应当评价入库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编号。


说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批次申请

4

  奖励政策

申请高企认定的单位凭认定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科技研发资金认定奖励。





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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