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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很多网友甚至在评论中回复:我要去注册个「北京烤鸭」、「武汉热干面」是不是也能起诉别人侵权?
从社会的反响以及网友的评论可以看出大家对集体商标并不了解。那集体商标背后到底蕴藏着什么呢?让我们一探究竟。
Q1: 我国注册商标的种类有哪些?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Q2: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含有地名的集体商标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Q3:什么样的人能注册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应当是集体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主体,但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主体。单一的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集团公司,如阳高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海宁市袁华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阿鲁科尔沁旗粮食总公司等都不是集体性的组织,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主体应当是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具备监测能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它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因是营利性主体,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
Q4:
我已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一个普通商标,
还能在这个类别上
注册和普通商标样式相同的集体商标吗?
不能。
因为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虽然同属商标类型,但在功能作用、使用方式、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条件、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有不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同时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商标,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品质等方面产生误认,所以,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Q5:我如果注册了集体商标,
别人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使用,
属于侵权吗?
集体商标所有权归集体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故集体商标的使用人仅限于注册人的成员,非注册人成员使用就需入会,否则会导致侵权。
“
但是!重点来了——
商品符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主体,可以要求成为注册人的成员,不要求成为注册人成员的也可以正当使用,注册人「无权禁止」。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汇子表示,「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0类,指定商品为「肉夹馍」。被诉侵权方的餐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43类。
依据《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肉夹馍」为食品行业通用名称,「潼关」则为地名,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所以,国海智峰劝那些准备靠注册「北京烤鸭」「武汉热干面」「广东肠粉」收会费来实现人生躺赢的小伙伴们,还是做个早8晚6的勤劳社畜,洗洗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