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与日本特许厅关于软件相关发明的比较研究

2021-12-16 14: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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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与JPO在软件发明审查上存在异同


近年来,为了推动第四次工业革命,物联网(IoT)、人工智能(AI)、3D打印等技术的研发正在积极进行。


由于构成这些技术核心的发明是与软件相关的发明,因此,让申请人明白各专利厅对软件相关发明的审查实践是很重要的。

欧洲专利厅(EPO)和日本专利厅(JPO)对软件相关发明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于2019年3月公布了报告书来介绍软件相关发明特有的审查实践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为了介绍两个专利厅对软件相关发明(包括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最新审查实践,我们追加了六个关于描述要求和创造性的案例进行比较研究,并对报告进行了更新。


比较研究的报告如下:

请注意,本报告侧重于软件相关发明特有的审查实践。此外,本报告的结果对两个专利厅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欧洲专利厅(EPO)——

《软件相关发明比较研究报告(计算机实施发明/软件相关发明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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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厅(JPO)——

《软件相关发明比较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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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更新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与“公开的充分性/可实施性”(II、D 和 III、D)相关的新案例(案例 D-1 至 D-3)。 


在2019年公布的报告书基础上我们新增了“公开的充分性/可实施性”(II,D 和 III,D)。通过对新增案例的比较,确认了以下几点:

1.日本专利厅(JPO)和欧洲专利厅(EPO)的判断结果相似(见案例D-1和D-3)。


2.关于采用的方法两个机构之间是不同的。


欧洲专利厅(EPO)是根据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内容是否可以被说明书所公开的技术信息来再现进行判断,而日本专利厅(JPO)则是根据教师数据的相关关系等是否被认可来进行判断。另一方面,在比较事例中,从着眼于教师数据之间的相关关系这一点来看,实质性的方法是相似的(参见案例 D-1 和 D-3)。


3.两个机构之间的不同点是,欧洲专利厅(EPO)关于商业方法等非技术性的简单自动化,在不判断其公开的充分性的情况下,会因为缺乏创造性而被拒绝(参照事例D-2)。

二、与“创造性”相关的扩展案例(III、C)(案例C-6至C-8)

我们扩展了“创造性”(III,C)的相关案例,重点关注人工智能相关的发明。


通过对扩展案例的比较,确认了关于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创造性”的以下内容: 

日本专利厅(JPO)和欧洲专利厅(EPO),确认了如何将软件相关发明的创造性评价标准应用于 AI 相关发明(参见案例 C-6 和 C-8)。


结果证实,两家机构对软件相关发明创造性评价方法存在差异。

也就是说——

欧洲专利厅(EPO)


将要求保护的发明分为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如果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不同点是非技术特征,则否定其创造性。

此外,关于人工智能相关的发明有可能被判断为数学方法,在该数学方法被判断为对技术效果的创造没有贡献时,只是现有技术中单纯的通用计算机的情况下,其创造性可能会被否定(见案例 C-8)。


日本特许厅(JPO)


不会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特征分为技术特征和非技术特征,原则上,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事项都会用来判断创造性。


文字来源| JPO官方网站 

https://www.jpo.go.jp/news/kokusai/epo/software_201903.html

图片来源| 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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