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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究竟能不能在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为发明人
导语
AI即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可以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能像人那样思考,也可能超过人的智能,同时也具有发明创造的智慧。
那么问题来了——
人工智能在专利申请过程中
究竟能不能被指定为发明人呢?
在今天的公开口头诉讼中,在 J 8/20 和 J 9/20 合并案件中,EPO 的法律上诉委员会确认,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专利申请中指定的发明人必须是人。委员会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
书面决定和理由将在适当时候发布,并将通过欧洲专利登记簿提供。上诉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公报,提供了更多细节。
2021 年 12 月 21 日
关于上诉法律委员会
J 8/20 和 J 9/20 决定的新闻公报
今天,上诉法律委员会宣布决定驳回对 J 8/20 和 J 9/20 案件的上诉。
上诉法律委员会确认了欧洲专利局受理部门拒绝申请EP 18 275 163和EP 18 275 174的决定,其中,在申请表中指定了一个名为 DABUS 的人工智能系统作为发明人。上诉法律委员会还拒绝了辅助请求,根据该请求,没有人被确定为发明人,而只是一个自然人被表明“由于是人工智能系统的所有者和创造者而拥有欧洲专利的权利”达布斯。
# 背景 #
根据EPC 第 81 条,申请人必须指定发明人。根据EPC 第 60(1) 条,欧洲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其权利继承人。
在 J 8/20 和 J 9/20 案件中,出现了一个问题,即申请人在申请欧洲专利时是否可以指定不具有法律能力的人工智能机器为发明人。将 AI 系统 DABUS 指定为发明人的申请已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提交,包括在欧洲专利局。申请人辩称,这些发明是由 DABUS 自主创造的。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 (EPC),发明人的指定是专利申请必须根据 EPC 第 81 条和规则 19(1) EPC满足的形式要求。对该形式要求的评估在实质审查之前并独立于实质审查进行,并且不考虑该申请的主题是否满足可专利性要求。
欧洲专利局的受理部门拒绝了这两项申请。在其决定中,它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指定不符合 EPC 第 81 条,原因有两个。
首先,它得出结论,只有人类发明人才能成为 EPC 意义上的发明人。因此,将机器指定为发明人不符合第 81 条和规则 19(1) EPC 中规定的要求。其次,受理部门认为机器不能将任何权利转让给申请人。因此,受理部门认为,申请人因拥有机器而成为所有权继承人的声明不符合 EPC 第 81 条和 EPC 第 60(1) 条的要求。
# 主要考虑因素 #
在口头诉讼程序结束时,上诉法律委员会驳回了上诉,并在两个案件中口头提供了以下理由:
#01
根据 EPC,发明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至少出于这个原因,主请求是不允许的。
#02
关于辅助请求,根据第 81 条第二句,EPC 表明欧洲专利权来源的声明必须符合第 60(1) 条 EPC。
EPO 有权评估此类声明是否涉及 EPC 第 60(1) 条所涵盖的情况。
附有详细理由的书面决定将在适当时候发送给各方,随后将在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数据库中公开。
得出结论——
AI不能在专利申请中
被指定为发明人
注:本新闻稿是供媒体使用的不具约束力的文件。
图文来源:EPO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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