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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一件商标从注册申请递交至商标局到获准注册需要经过——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等多道程序,在实质审查阶段,主管机关会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做出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也就是说,你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可能通过,也有可能不通过,而驳回理由主要分为:
“
1
标志内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绝对驳回
“
2
标志内容与在先权利近似的
相对驳回
有众多商标申请案件虽然没有与申请商标近似的在先权利,但是因为商标标志内容本身不当而被驳回。
举
个
●
例
子
#案例1#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申请的第29144870号“
”商标,被认定为:
“‘坚果先生’使用在指定的无酒精饮料、奶茶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的原料或成分中当然含有“坚果”,从而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例2#
广州美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的申请第34140066号“奶皮”文字商标,被认定为:
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其中含有奶皮或者由奶皮制成,从而使公众对“美容面膜”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经常会见到的绝对驳回理由之一就是——
该理由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
对此,《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进行了更细化的解释,列出了部分适用情形,情形概括如下: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种类、成分、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容易使公众对对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2.容易使公众商品/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
即标志内容包含地名,但商标申请人并非来源该地;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与上述地名字形或读音近似;与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相同或近似;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等机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与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等。
商标审查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因此,对于上述条款所指“欺骗性”的认定,审查员在上述解释的基础上,也会结合指定商品/服务本身的特点以及公众的日常生活经验具体分析判断。
所以,企业在确定商标内容时可以充分参考上述内容并针对以上情形进行合理规避,以免发生此种被驳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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