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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案情简介
●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株式会社)于2005年1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移动通信系统中高度可靠地发送和接收数据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即涉案专利)的申请,并要求最早优先权日为2004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0月21日授权公告的,其专利号是200510129702.0。
● 针对上述专利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在2017年7月21日宣告涉案专利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 三星株式会社不服被诉决定,于2018年1月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4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20年5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原告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三星作为及其重视知识产权的跨国企业集团却在一件专利上节节败退,先是被华为无效发明专利权,又被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那么,三星是如何沦落到被华为打的节节败退呢?经过分析发现,最大的原因在于专利申请文本存在致命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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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与案例启示
● 从该案判决书来看,最终被驳回的原因是原告关于应将“控制信息为6比特”与速率匹配模式结合考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进而其针对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所提异议亦不成立,被诉决定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 三星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应将“控制信息为6比特”与速率匹配模式结合考虑,且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误,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确定控制信息的长度和速率匹配模式的组合以改善小块尺寸控制信息的发送可靠性”,但最终未被接受,原因在于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6比特的控制信息”与权利要求1中的“速率匹配模式”具有何种联系,未体现出权利要求1中的“速率匹配模式”系适用于“6比特的控制信息”的特定匹配模式,亦未记载如何针对6比特的控制信息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速率匹配模式”及该速率匹配模式具有何种技术效果。
● 由此可见:
在撰写专利申请稿件时,对于优选的方案,需要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出现的功能、效果⼀⼀展开说明,以便于在后面的答复审查意见或者无效阶段能够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提供实质支持。
另外该案被无效的原因是本案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认定。
三星在行政诉讼中提出,本案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3GPP技术规范组-无线接入网络工作组1(TSG-RANWG1)会议#39,R1-041520,“E-DCH的引入(IntroductionofE-DCH)具有区别特征,但最终未被接受,原因在于,证据1公开了AG控制信息为w比特,虽然证据1中没有限定w比特具体为多少比特的控制信息,然而,在本领域中,E-AGCH控制信息通常可以包括用于指示可用于UE的上行链路无线电资源的最大数量的所允许的数据最大数据率、或等同于所允许的最大数据速率的功率偏置、有效性持续时间、有效性处理指示器,还可以包括保留比特,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信息指示比特的种类和各种类型比特的长度是可以根据其实际应用场景来进行选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E-AGCH信道在通信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可以设定为特定的比特数目,该数目即因要节约系统开销,不能设置太大,又不能设置太小,否则无法实现需求。因此,这一数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具有一个大致范围,将其具体设定为6比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此外,根据查明事实,证据2公开了对于短码字,由于接近帧的开始和结尾的比特与中间的比特相比具有更好的保护性,帧内打孔相等分布并不适合,速率匹配模式应该实现针对帧内的所有比特相当均匀的保护水平,也即均匀帧内每比特位置BER分布使得最小化每个比特位置BER的变化,从而改善了误帧率FER(也即块差错率BLER)。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对于上述速率匹配模式,在帧的开始和结尾部分由于获得了更好地保护其打孔的强度要高于帧的中部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小块尺寸控制信息设定为特定比特的情况下如何设定速率匹配模式以获得更好地发送可靠性时,很容易想到采用证据2给出的教导,利用相同的原则,获得多个具有相同规律的速率匹配模式。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如果具有较小数量的比特的这样的块被卷积编码和速率匹配,则所述块的开头和结尾经历低的比特差错率(BER),同时其中间具有高BER。”、“可以通过降低其BLER来实现E-AGCH控制信息的高可靠性(即差错少)的发送和接收。而传统的速率匹配导致在块的每个比特位置的大的BER偏移。”、“以降低在速率匹配块的每个比特位置的BER的改变并且因此改善BLER性能的方式来模拟表示所删截的比特的位置的速率匹配模式。可以获得下面的速率匹配模式”等内容亦说明了其与证据2都是利用了相同的匹配方式,即接近帧的开始和结尾的比特与中间的比特相比具有更好的保护性,而在速率匹配模式中开始和尾部位置的打孔强度相对于中间位置高,使得帧内每比特位置BER分布相对均匀从而改善了性能。
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一种特定的速率匹配模式,但该速率匹配模式也是采用了和证据2相同的匹配方式得到的,其所能获得的效果也是相同的,而涉案专利说明书并未记载该特定的速率匹配模式具有何种特别之处或带来了特别的技术效果。该特定的速率匹配模式仅是多个具有相同规律的速率匹配模式中的一种,故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定速率匹配模式,仅是根据证据2所给出的速率匹配模式的教导所得到的速率匹配模式的一种简单选择或变换。
由此可见:
专利撰写的过程中,需要(1)比对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2)发明是否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以便于使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海智峰写在最后的话
专利权人一般认为,只要专利拿到了授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是实际上授权后的专利稳定性也并不一定就高,后面很有可能会被无效掉,而专利的稳定性与前期专利文本撰写的质量有极大的关系。
那么,应如何通过提高撰写的质量来改变专利的稳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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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申请前的检索工作,充分评估方案的新创性,针对于相关现有技术及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对专利进行布局,凸显专利的发明点,以提高方案创造性。
对于优选的方案,需要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出现的功能、效果⼀⼀展开说明,例如本案中将“控制信息为6比特”与速率匹配模式结合,以便于在后面的答复审查意见或者无效阶段能够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提供实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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