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却不用,面临丧失商标权危险,怎么急救?

2022-05-24 2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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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在商标注册满三年之后就会存在被其他任何主体申请撤销的可能,此时,如果商标权利人无法提交对应商品/服务上有效的使用证据且没有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就会被撤销,权利人丧失该件商标权。


以下是商标局规定的有效使用证据形式以及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为:


1

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直接用于服务;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2


3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广告中;

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4

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有: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但是,上述证据首先需要保证:


1


显示商标标志;显示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显示使用的时间;


2


其次,必须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过被认定为有效使用证据。


这就需要企业在日常商标使用经营过程中加强证据意识,在此,国海智峰为企业提供一下几点建议,可供企业参考——

1


交易凭证类

例如,销售/采购合同、发货单、收据、单据等上面写清楚所述内容的商标名称/图样以及对应产品/服务类型;发票可在备注中注明商标名称。并将对应销售合同、发货单、收货单、发票一并保存,形成完整的销售证据。

2


广告宣传类

将广告宣传合同中表明宣传内容涉及的商标图样、并且将备注对应合同信息的付款凭证、发票、以及广告样本、广告投入时间一并保存。对媒体报道保存原件链接,并且需要显示报道的时间。


3


产品包装类

相关包装盒的同时,还要保存委托印刷制作包装方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也同样需标注商标名称。


综合来看——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商标意识,以注册商标标志来标识商标部分,防止在市场中长期当作产品名称使用而导致逐步演变为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商标权利。


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规范,不得自行改变注册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方式,否则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特别注意


由于当前商标撤三案件审理时,只有与注册人提交了使用证据的相近似项目上的权利能够得以保留,所以,企业保存使用证据在符合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内容的同时,如果类别内核定的群组有多个,那么每个群组近似产品/服务上使用证据都要保存,否则未提供使用证据的项目会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