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相关要点

2022-06-27 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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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型相同

或者近似是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前提。

《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根据司法解释,

外观设计侵权的判断步骤如下:

1、判断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是否属于同类型产品。


2、判断侵权产品是否与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相同或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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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首先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在产品的类型上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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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是否构成侵权成为争议焦点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交涉案产品用途、功能、销售渠道以及实际使用情况来证明涉案产品和外观设计的种类是否属于相同或近似种类,如果无法通过专利诉讼维权,还可以尝试借助版权、商标等手段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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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不便在法庭展示时,

可以使用公证后的侵权产品实物图作为比对对象。

《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


#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比对的对象是指侵权设计产品实物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图片或照片,当侵权产品的实物无法当庭展示时候,实物照片如果真实反映侵权产品的客观情况和设计特征,法院一般同意将侵权产品的照片与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比对,必要时也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如果无法通过市场渠道获得侵权产品,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获得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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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的

可视整体外观为专利侵权比对对象。


《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标准,主要为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的可视整体外观。诉讼中零部件是否参与侵权比对,需要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是否与零部件相结合,如果零部件与整体外观相结合为正常使用状态,如消费者观察到的产品为零件组装后呈现的形态,则侵权比对应当将零部件和产品整体作为比对对象,不应当将零件与整体拆分后再进行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