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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世界知识产权官方网站(WIPO) 佛得角办事处提供了关于要求进一步有意使用指定佛得角为所涉及商标的国际注册地的声明资料,并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马德里系统的用户提供这一资料。 如第22/2022号信息公告所示,通过指定佛得角,申请人或持有者声明有意在该国使用该商标并与国际申请或后续指定中确定的商品和服务有关(视情况而定)。 此外,持有人必须使用本通知附件所载的葡萄牙文规定表格,直接向佛得角办事处提交使用该商标的进一步声明,并支付所需费用。这种声明必须由持有人的授权代表提交,该代表必须居住在佛得角。 持有人必须在佛得角办事处在国际注册中给予该商标保护之日起五年内提交声明,即: 自佛得角办事处根据《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条例第18条发布给予商标保护的声明之日起生效。此后,持有者必须每五年提交一次额外的声明。 商标持有人可在上述日期的前六个月提出申报,但不得迟于上述日期的后六个月提出申报。 有关此事的更多资料,请联络佛得角办事处:dspi@igqpi.gov.cv。商标国际注册的
马德里议定书
关于佛得角要求提交
进一步使用意向的声明
葡萄牙文规定表格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