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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俗话说得好,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对于发明、研发、专利申请这个江湖,自然是应该按贡献排座次,但多名发明人署名顺序权没有定论,难免在申请过程中有勾心斗角,会平地起纷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来看一下,三者的区别——
1
发明人 /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可以是企业或单位。
2
申请人 /
申请人是就某一发明或设计取得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申请人可以为单位、也可以为自然人。
3
专利权人 /
专利权人是指当该项专利授权公告之后,提出该项专利申请的当事人就转变为专利权人。
一般来说,当发明创造研发出来,发明人是天然的专利申请人,这也是大多数人的印象。
然而,在下面两种情况中,发明人就等于申请人/专利权人——
第一种,专利属于职务发明。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依照企业要求完成本职工作或者利用企业的资源(设备、资金)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人应为该企业,其他约定除外。
第二种,申请权/专利权被发明人转让。
发明人或设计人依照利用自身资源(设备、资金)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权/专利权仍属于个人。但当该发明人、设计人将申请人/专利权的权利,赋予其他人或企业单位后,发明人、设计人就不再拥有申请权/专利权,其他约定除外。
理清这两点之后,我们来看一下,发明人的权利基础来自哪里?
01
从法律条文上看——
专利下位法规定发明人的人身权属性,即对发明有实质性贡献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这一点是明确的,只是没有规定发明人署名顺序的权利形态。
02
从规章制度上看——
法律对发明人署名权,主要是派生在职务发明制度之下,是专利权人与发明人划分利益的平衡,但发明人在分离专利权后,其署名顺序就不属于立法基点。
03
从法律效益上看——
发明人署名顺序带给发明人的法益,如发明人激励、科技项目申报、科研荣誉度等等,这些是切实有利的。在结合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上位法后,也应该纳入权利保护。
发明人署名权是否包含发明人署名顺序权的理论之争往往派生出来更严重的现实纷争。但实际上,我们通常却没有见到发明人署名顺序纠纷的判例,缘何?
在当前专利申请为立案登记制的情况下,发明人署名顺序纠纷时有发生,但立案受理较少,即使有,走到裁决一步,法官判断的难度也不小。如举证责任分配就比较难,如是职务发明,让原告发明人举证实属困难,让企业举证的话却没有相关规定可循。
其次发明人署名顺序的基准未定,是以专利授权贡献度为准,还是以专利价值贡献度为准?这是没有一个固定的计算模型。而且在当前职务发明制度下,发明人往往是弱势角色,企业却有多年IP实践,发明人往往需要付出更多时间、精力和金钱,却很难获得想要的结果。即使最后成功,发明人可期利益仍处于萌芽阶段,所获得的远远要小于付出。
1、作为个人而言——
在当前制度下,发明人能做到的,只有在申请专利时,步步紧跟,降低状况发生的可能性。
2、作为企业或单位——
虽然当前制度下,发明人署名纠纷立案较少,且职务发明人署名顺序纠纷源于共同发明人,但难保未来专利价值属性进一步放大后,不会纠纷频发,企业作为申请方也难于独善其身。
所以,企业需要认识发明人署名顺序上所存在的风险,并把控以下环节——
#在国内申请阶段
需核实发明人代表提交的技术交底书中共同发明人排序或随意排序,不应随意添加领导作为第一发明人。
#在PCT申请阶段
参照国内申请阶段,不应随意变更共同发明人顺序。
#在著录项变更阶段
不要因员工离职而随意添加发明人或变更共同发明人顺序。
其次,需要制度上建立发明人署名顺序会签制度、流程上建立专利申请全流程机制等。
否则,孙悟空大闹天宫,搅得公司陷入法律纠纷,难以脱身,也是有可能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