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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小课堂 | 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而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在我们专利申请时,我们经常遇到的无效宣告理由都有哪些?如果做好提前规避,以提高专利授权率呢?
接下来国海智峰老师,就为大家说清哪些雷区不能踩!
1
外观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均适用
<第2条>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外观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均适用
<第5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
外观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均适用
<第9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适用
<第22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
外观专利适用
<第23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6
外观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均适用
<第25条>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第25条第1款第6项: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适用
<第26条>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8
外观专利适用
<第27条>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9
外观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均适用
<第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第43条>
依照本细则第42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适用
<第20条第2款>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了解了无效宣告的理由,
申请人又该如何避免呢?
1)提高专利检索质量;
2)提高专利申请文本的撰写质量;
3)积极应对竞争对手的无效宣告;
4)委托专业代理机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