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你了解吗?

2024-08-29 15: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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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

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是第四次修订后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法》中新增的规定,也是通过此次的法律修订首次从立法层面上提出的制度。概括的说,该规定的相关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对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或者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所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一定的专利权期限延长。


根据补偿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补偿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及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

01

补偿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

的不合理延迟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一案双申”(即同日以相同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无法获得“专利权期限补偿”。


提出时机

专利权人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且缴纳相应费用。


请求人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


应该注意的是,需要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自行依职权启动。


补偿期限的确定

发明专利权补偿期限=(D授权之日-D满四满三之日)-T合理-T不合理(申请人)


其中,D授权之日是指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
D满四满三之日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之日,以较晚日期为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国际申请和分案申请的满四满三之日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或分案申请递交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


T合理是指合理延迟的天数;合理延迟是指: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T不合理(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不合理延迟是指:

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2、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引起的延迟天数。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5、自优先权日起 30 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 30 个月之日止。 


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

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给予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 /或补正文件的机会。对于此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


登记和公告

专利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后,应当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02

补偿新药上市

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创新药和符合规定的改良型新药,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专利局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以弥补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该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


适用范围

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的含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可以给予期限补偿的改良型新药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中记载为以下类别的改良型新药:


1、化学药品第 2.1 类中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的药品;

2、化学药品第 2.4 类,即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

3、预防用生物制品第 2.2 类中对疫苗菌毒种改进的疫苗;

4、治疗用生物制品第 2.2 类中增加新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5、中药第 2.3 类,即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药。


补偿条件

1、请求补偿的专利授权公告日应当早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之日;

2、提出补偿请求时,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3、该专利尚未获得过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4、请求补偿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了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技术方案;

5、一个药品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6、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药品的,只能对一个药品就该专利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提出时机

应当自药品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且缴纳相应费用。


请求人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人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一致的,应当征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书面同意。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


证明材料

1、专利权人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书等材料;

2、用于确定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专利保护范围的相关技术资料,例如请求对制备方法专利进行期限补偿的,应当提交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生产工艺资料;

3、专利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补偿期限的确定

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 5 年。该补偿期限不超过 5 年,且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 14 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获得附条件上市许可的药品,补偿期限的计算以获得附条件上市许可之日为准。


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

经审查后认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给予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补正文件的机会。对于此后仍然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


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如果专利权人已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但专利局尚未作出审批决定,审查员应当等待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决定作出以后,再确定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如果专利权人尚未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且其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尚未届满,审查员应当等待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时限届满以后,再确定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但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除外。经审查后认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


登记和公告

专利局作出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后,应当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