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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条指出
“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可见,发明的保护客体包括产品和方法,而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只能是产品。
区别——
1
发明所保护的方法可以是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控制方法或计算机类对数据处理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不能被保护的,例如,比赛规则、锻炼身体的方法、仪器和设备的操作说明等。
2
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只能是产品。
那么,实用新型中不能出现方法的限定特征么?并非如此!
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的,例如,可以采用已知的焊接、热压等加工方法限定各部件的连接关系。此外,结合计算机程序的技术特点,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仅包含已知计算机程序名称的,也可以认为是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对于既包含了硬件的改进,又包含了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硬件部分,且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的,可以认为是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值得注意的是,发明和实用新型虽然都保护产品,但是,发明所保护的产品和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并非完全相同。
区别——
1
发明所保护的产品可以是机器、设备、部件、装置、电路、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而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例如,机器、设备、部件、装置、电路,不包括微观结构的产品,例如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
2
同样,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虽然不包括材料,但是,对于包含材料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仅包含已知材料名称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综上,涉及对方法、材料、组合物以及化合物等本身的改进,只能申请发明专利,而其他产品的改进,可以根据创造性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