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所做专利的专利权花落谁家?最高院帮您详细解析!

2024-10-29 11: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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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互关系 ;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一、案情简介


深圳市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邦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院静脉配液系列机器人产品及配液中心相关配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的高科技公司。20102月至20167月期间,某邦公司申请的多项专利均涉及自动配药设备和配药装置。李某某2012924日入职某邦公司生产、制造部门,并与某邦公司签订 《深圳市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合同》,约定由李某某担任该公司生产制造部门总监,主要工作是负责研发输液配药机器人相关产品某某某邦公司于2013417日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某20137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摆动型转盘式配药装置、专利号为201310293690.X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李某某为涉案专利唯一的发明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是采用机器人完成静脉注射用药配制过程的配药装置。李某某201625日将涉案专利权转移至其控股的深圳市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智能公司)。李某某在入职某邦公司前,并无从事与医疗器械、设备相关的行业从业经验或学历证明。

某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归某邦公司所有判令李某某某智能公司共同承担某邦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0元,并共同承担诉讼费。


二、争议焦点


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李某某某邦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创造。


首先,关于李某某某邦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的具体内容。第一,李某某某邦公司任职期间担任生产制造总监,直接从事配药设备和配药装置的研发管理等工作。其在再审申请书中,也认可其从事了研发 管理工作。第二,李某某某邦公司任职期间,曾以部门经理名义,在研发 部门采购申请表上签字,并在多份与涉案专利技术密切相关且加盖有受控文 件的技术图纸审核栏处签字。第三,李某某多次参与某邦公司内部与用药自 动配药设备和配药装置技术研发有关的会议或讨论,还通过电子邮件接收研发 测试情况汇报,安排测试工作,并对研发测试提出相应要求。综上,根据李某某某邦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其能够直接接触、控制、获取某邦公司内部与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配药装置技术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信息,且这些信息并非本领域普通的知识、经验或技能。因此,李某某某邦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与涉案专利技术密切相关。


对于李某某有关其仅仅是进行研发管理,没有参与某邦公司有关静脉配药装置的研发工作,邦公司的相关证据都不是真正涉及研发的必要文件等相关申请再审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经过一审、二审、最高院再审,全部维持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确认某邦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二、李某某某智能公司共同向某邦公司支付合理支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