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阅读
申报时间
每年4月
申报条件
1、专利权第一权利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个人。
2、申报专利为上一年度期间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或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1.以 IPC 分类号为准,属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产业的;
2.以 IPC 分类号为准,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领域的;
3.列入省、市级投资科技经济计划项目、属重点鼓励产业且可提交充分证明文件的;
4.其他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
申请人应维持申报专利的法律状态在当前审核周期内有效。如在审核过程中经检索该专利处于非有效状态,将不予资助。
项目红利
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已享受费减政策的,每件资 助 3000 元;未享受费减政策的,每件资助 5000 元。
对授权的 PCT 专利,属于美国、日本、欧洲的,每件 资助 50000 元;属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每件资助 30000 元。同一 件专利资助不超过 3 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不 超过 30 万元。
政策文件
了解详情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