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新获名工程研究中心补助实施细则

2020-10-23 16: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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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新认定、新获名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新认定、新获名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


(三)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为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01

项目红利


对新认定、新获名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补助。


同一单位获得不同部门认定(称号、挂牌等),且同一级别的,按照获得时间先后只择其中一项予以资金补助,不予重复补助。


同一单位获得两种(两级)以上资金补助的同一事项,只给予较高资金补助;先获得较低资金补助的,之后在政策实施期内又获得较高资金补助的,按较高标准补足差额。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开展研发活动。

02

政策文件


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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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