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补助实施细则

2020-11-05 1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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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指在市科技资金中安排,符合构建“4 5 4”现代产业体系要求,重点支持我市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科技招商引进企业等单位组织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

资助对象条件





(一)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


(二)申请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且上年度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


(三)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在科研、知识产权、环保、金融、生产安全等方面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市重大科技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不予申请新的重大科技项目;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

项目基本条件





(一)申请项目必须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技术重大创新。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项目申请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


(二)项目预期研发投入应在1000万以上,并能达到或超过申报指南对技术经济指标的规定要求(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等技术指标为验收时约束性指标)。


(三)申请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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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红利


企业申报时选择如下两种资助方式之一,最终资助方式由市科学技术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一)前期资助方式。

单个项目按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的10%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给予配套支持。


(二)后补助方式。

立项项目在任务书到期后的6个月以内验收合格,完成约定创新成果和经济指标的,根据核定的项目研发投入额,按15%比例确定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02

政策文件


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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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