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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新列入国家和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并已实际获得国家或省专项资金支持的(国家或省非直接针对企业拨付支持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项目除外,如军民结合产业示范园区、军民融合产学研用示范基地等)。
项目红利
对新列入国家和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按照国家、省支持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两种(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只给予较高奖励;先获得较低奖励,之后在政策实施期内又符合较高奖励的,按较高标准补差计奖。
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政策》中不同支持政策的,只择其中一项予以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或补助。
政策文件
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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