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指南

2020-11-05 14: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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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每年1月-3月

01

申报条件

共性条件


1.申报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基本条件”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申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专项条件


1.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制造业企业

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平台建、人才培养、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示范项目应为制造业企业近两年内(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实施的服务化转型项目

项目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升经营效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实现目标。项目实施后企业的服务型制造特征更加明显,服务能力更加突出,市场地位得到加强。

3.示范平台应为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面向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既可以是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机构),也可以是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平台的成立和运营时间须满一(2016年1月1日以前),应在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服务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通过平台提供的服务,能有效降低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实现效率提升和服务增值。


02


项目红利


政策扶持,鼓励奖励,政府推广

03

政策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了解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