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细则

2020-12-03 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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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在唐山市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主要税收贡献在唐山市内的企业;


(二)2018—2022年度在沪(含科创版)、深交易所(含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新三板,以及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上市/挂牌的企业。


01

项目红利


(一)对在沪(含科创板)、深交易所(含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共计给予300万元奖励。其中:

  1. 对在沪、深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企业,企业向河北证监局申报材料,进入辅导期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河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并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2. 对在上交所科创板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企业通过河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受理后,奖励100万元;企业通过上交所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后,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并完成发行后,奖励100万元


(二)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共计奖励15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全部材料上报券商内核后,奖励30万元;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材料并受理后,奖励4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后,奖励80万元


(四)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并取得挂牌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通过并购重组或注册地迁移等方式,将沪深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从域外迁入我市的视同首发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享受同等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


(六)对转入到高层次资本市场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02

政策文件


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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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