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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列入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完成全部任务的企业。
完成淘汰产能任务且装备拆除毁废。
项目红利
对列入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且完成全部任务的企业,参照国家、省相关支持办法予以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涉及的具体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奖励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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