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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对企业和单位实施的具有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的节能工程项目予以奖励。
包括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红利 对实施的重大节能工程,投入运行后节能量达到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 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实际节能量及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确定奖补额度,以推进鼓励企业和单位多上、新上节能类示范项目为目的,充分体现公益性和示范性,真正发挥奖励资金的示范、引导和调控作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过各级财政部门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符合《政策》中不同支持政策的,只择其中一项予以奖励。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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