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商标是“死”商标,还是“活”商标?

2021-08-13 11: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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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商标是指虽然注册商标仍登记在册且处于10年的商标专用权保护期限内,但因商标申请人企业解散、注销自然人死亡而实际上已无权利主体的商标

简而言之,无主商标就是没有商标持有人但仍合法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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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无主商标的特征

无主商标依然是注册商标。仍受《商标法》保护,即未经注册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无主商标没有商标持有人。如果公司以企业名称注册,则企业破产或倒闭后,该商标便成为无主商标。如果以个人名义注册,则商标持有人死亡后,该商标也将成为无主商标。

商标的归属尚未确定。该商标所有权人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但是对该商标没有办理商标转让变更手续、或授权许可其他主体使用。

02
无主商标在实务中是否构成新申请的阻碍?
1
新申请审查阶段

商标审查遵循在先原则。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由于无主商标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一般情况下,依然会将与申请商标近似的无主商标作为引证商标驳回在后申请。


2
驳回复审阶段&行政诉讼阶段

目前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但是并没有对未处置的无主商标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对于无主引证商标的效力问题存在以下两种分歧

观点一

注册商标主体注销,并不意味着其注册的商标失效,应当承认商标在授权期限内仍然有效,因此可以阻碍他人再次注册同类相同商标。

观点二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申请注册商标是为了在市场上将注册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主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 商标主体资格消亡,不再具备向市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件,商标也已无法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关于无主商标的行政诉讼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当前的一般观点认为:引证商标注册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具体如下: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区分商品来源。商标、商品与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具有对应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已不存在,则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亦随之丧失。

对于因商标权利人已不存在而丧失商标应有功能的商标而言,其已不能作为在先商标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

相关裁决案件:

(2020年)京73行初610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弥萨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

(2020)京73行初6208号—上海沪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

(2019)京73行初2664号—宝马股份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

(2019)京73行初11183号—海科(平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

……



虽然上述观点并非明确成为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但从多数案件的判决可以看出,该观点已成为一种司法审理趋势。

由此可见,在目前的司法现状之下,企业应当提高其商标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对自身商标权利加以重视。以减少“无主商标”出现的可能性,从而防止国家行政资源及在后商标申请主体的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