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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广州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颜霜为其公司的主打产品。由于品质良好,价格亲民,市场占有率很高。
然而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竞争对手林柳城(梵蜜琳)抓住素颜霜包装瓶在形状与其生产经营的贵妇膏的面霜瓶近似,因此认定广州某生物有限公司存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将其诉至法庭。
如果败诉,广州某生物有限公司面临侵权赔偿,商品停售,市场丢失等极大危机。遂委托我方对林柳城(梵蜜琳)名下的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
决定理由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提到: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为「公众所知」是指该外观设计通过使用、在出版物上刊登、在广播电视等渠道播放等方式而使公众得知设计内容。
案情分析
接到客户诉求,我方从专利专业层面,全面剖析竞争对手林柳城(梵蜜琳)的外观设计专利,寻找破解点。
经过检索发现,广州某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素颜霜确实与竞争对手林柳城(梵蜜琳)生产的贵妇膏面霜瓶极具相似,似乎广州某生物有限公司侵权事实已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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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柳城(梵蜜琳)外观专利图片
但经过从不同渠道搜集的证据发现,贵妇膏面霜瓶的申请日为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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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妇膏面霜瓶申请日——2017年7月4日
然而,该面霜瓶在2017年6月15日已在《时尚芭莎》杂志中刊登,即,在申请日之前竞争对手林柳城(梵蜜琳)的外观设计专利「面霜瓶」已属于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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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证据 以及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根据上述无效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竞争对手林柳城(梵蜜琳)的外观设计专利「面霜瓶」专利权全部无效。
据悉,针对该无效决定林柳城(梵蜜琳)正在进行上诉。
国海智峰有话说
专利权人在申请日之前就将该外观公诸于众,无疑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林柳城(梵蜜琳)之败就在于不够专业。
作为专利代理师,希望各企业公司在构建自身专利壁垒和专利布局的时候,要相信专业,交给专业,以「专利」之矛,攻对手之盾。
案例启示
企业在申请专利前一定要对技术进行保密,不要通过任何形式、任何渠道进行宣传,任何侥幸的宣传都可能成为阻碍专利权稳定性的绊脚石。
企业在利用「专利」这一武器起诉竞争对手之前,一定要对专利权的稳定性做好深入评估,避免在起诉过程中,对手通过现有技术将「专利」无效掉,导致企业失去法律盾牌。
专利代理机构在帮企业申请专利之前要进行专利申请前的检索,以提高专利的授权率以及授权后专利的稳定性。
备注说明
林柳成是梵蜜琳公司的股东之一,且梵蜜琳公司为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