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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带大家了解了国内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条件和要求,那对于以国内专利为优先权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若是想要修改的话,是不是可以呢?又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注意呢?
这一期,我们就带大家揭开PCT申请国际阶段专利修改的面纱——
针对PCT申请国际阶段的修改,主要是以《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和第34条为依据进行的修改,具体的:
01
《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规定
01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02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03
如果指定国的本国法准许修改超出上述公开范围,不遵守本条(2)的规定在该国不应产生任何后果。
02
修改时机
优先权日起16个月或国际检索单位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或最迟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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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根据条约19条的修改,仅限于修改权利要求部分,且不可以超过原说明书的公开范围。
03
《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规定
01
(2)(b) 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这种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02
(d)申请人可以对上述书面意见作出答复。
04
修改时机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后,国际检索报告发文日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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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根据条约34条的修改,可针对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但也不可以超过原说明书的公开范围。
上述两种修改方式,都必须以原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为基础,不能超范围。若是申请人想对国际申请文本做大范围修改,可以在提交PCT申请之前,将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尽量都解决,也可以引入优先权文件中不涉及的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增加的部分就不可以主张优先权了。
国海智峰TIPS
PCT申请作为国外申请的主要途径之一,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内申请人的关注。
申请人应抓住可修改的时机和要求,必要时对专利内容进行修改调整,以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提高授权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