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及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2020-11-05 10: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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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经唐山市申报,2019年2月3日以后新认定的(以认定文件发布日期为准)省级数字化车间。


经唐山市申报,2019年2月3日以后新认定的(以认定文件发布日期为准)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经唐山市申报,2019年2月3日以后新认定的(以认定文件发布日期为准)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


由联合体实施的数字化车间项目,须牵头单位申报奖励资金


01

项目红利


对新认定的省级数字化车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列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项目或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符合《政策》中不同支持政策的,只择其中一项予以奖励。


02

政策文件


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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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