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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规上服务业企业
1.当年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首次进入并连续6个月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包括规下转规上和新建项目入统形成的规上企业。
2.原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退出规上企业后3年内(含3年)再次入统的不予奖励。
3.因企业名称变更或拆分形成的规上企业不予奖励。
限上贸易业企业
1.当年经统计部门审核认定首次进入并连续6个月在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贸易业企业,包括限下转限上和新建项目入统形成的限上企业。
2.原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退出限上企业后3年内(含3年)再次入统的不予奖励。
3.因企业名称变更或拆分形成的限上企业不予奖励。
项目红利
当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含限额以上贸易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按统计制度次年补报的新增规上企业和新增限上企业计入上年奖励范围。
涉及的具体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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